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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指南

信息来源: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8-04-11

各位参保病患者,你们好:

如果您因病需住院治疗,请仔细阅读以下有关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1、所有医保患者需凭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必须有主管医师进行身份核实后的签字)及医保卡在入院当日(最长不超过48小时)到住院收费处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窗口24小时开放。

2、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按医院规定先交纳1000.00元预交金,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如果住院期间预交金不足,请按主管医生的通知补交(一般应交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出院时多退少补。起付金:在职、退休均为500.00元(70岁以上起付金为250元),如果在15天内出院后又入院的不再付起付金。详情请咨询住院收费窗口(咨询电话:2246746)。

二、在您住院期间需个人自付的费用:

a)床位费:床位费在30元以内的按甲类报销,超出30元以上部分全部由参保患者自负。

b)甲类费用:甲类药品、一般治疗费、一般检查费为甲类费用:在职报销85%,退休报销90%。

c)乙类费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部分支付”项目费用,乙类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退休人员90%,在职人员85%的比例报销。

d)《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允许收取的单项价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的医用材料、抢救输注血液费用均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

e)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及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须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及诊治。

三、如您因病需要转院,请您在拿到医生开具的《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后,到医保处办公室登记盖章,再到医保局审核盖章,转往省内定点医院(附一院、附二院、肿瘤医院、昆华医院、红会医院、铁路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肾脏病医院、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昆明市圣约翰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转往省内非定点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转往省外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转往所有营利性医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退休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已申请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其报账比例视同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者,按规定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后适用本条第三款规定报销,转回统筹区内及省内定点医院、省内公立非定点医院及省外公立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15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

五、探亲、出差期间患病需住院者,可在就近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就医,治疗终结后除按规定提供住院资料外,应附单位领导已签字的出差派遣单复印件或探亲证明方可报销,报销比例按转诊转院处理。

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费用累计在7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70000元至240000元以内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所有非目录药及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均不予报销。

七、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f)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内的普通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大病保险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

g)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大病保险报销90%,个人自付10%。

h)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所有检查、治疗及药品费用需全自付。

八、重大疾病范围及保障待遇

1、重大疾病范围: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

2、重大保障待遇:(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除外)符合18中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扣除全自费的剩余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取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

九、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i)各种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以及药用食品、日用化学制品和化妆品。

j)挂号费、门诊诊查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含陪客所用的床位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含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证书费、担架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医药单据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住院除外)、药引子费、中药加工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等。

k)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定点和预约手续费的浮动价。

l)医疗咨询、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商业性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药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先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不育症和性功能检查费等一切费用。

m)各种例行体检费,各种保健、预防服药、接种费用、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费用,围产期保健费、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病情鉴定费。

n)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鞍鼻、兔唇、对眼、斜眼;近视眼矫正术、透目全成术、打耳眼;平疣、面膜、洁齿、染发、治疗白发、口吃、腋臭、“O”形腿、先天性斜颈、多指、正畸等矫形、镶牙、配眼镜、装假眼、假肢、矫正鞋、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拐杖等。

o)各种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及自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p)凡病人自用的诊疗材料和器具费用。如:胃托、注射器、体温表、助听器、健脑器、肾托、护膝带、摆睾带、疝气带、药枕、药垫袋等。

q)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r)不符合转院转诊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用。

s)由于打架、酗酒、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无第三者责任受伤的除外)等造成伤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t)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冶疗及药品的一切药费。

u)各类会议所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v)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w)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自备的常用药品以及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x)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用及在此期间造成伤病、后遗症的医药费。

y)在非定点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各类专家、专科、专病门诊部、分院、诊所、诊疗中心)就诊的一切费用。

z)无特殊原因跨年度一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

aa)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

bb)未经卫生、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未经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cc)各种体检、咨询、鉴定等费用。

dd)职工工伤、生育所发生费用。

ee)《昭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十、所有外伤患者一律不在医院刷卡结算,需全额结清费用后按规定到相应部门报销。

十一、当您康复出院时,请您到住院收费处医保窗口进行结算,您需付清以下个人自付部分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1)本次住院起付金500元(70岁以上老人250元);

(2)纳入统筹的一般检查治疗及药品个人按比例需自付的费用;

(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按比例需自付的费用;

(4)其他全自费项目费用。

 祝您早日康复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2246746   2163682

医保处

2017年1月修订